第6條
司法院得就前條推薦、自薦人選及其他符合第四條資格之法官中,參酌年
資、期別、審級等項,並擇品德、學識、工作、才能優良者,擬具各審級
職務法庭陪席法官職缺二倍之人選,送請遴選委員會遴定後,提請司法院
院長任命之。
遴選委員會遴定職務法庭陪席法官人選採無記名限制連記法,其連記人數
不得超出應選出總名額二分之一,並以得票數較多者為遴定之人選,票數
相同者,以抽籤定之。並按得票數高低,依序排定遞補人選順序,票數相
同者,以抽籤定之。
職務法庭陪席法官經遴定任命後,除經遴選委員會決議准予辭任外,應繼
續任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