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法庭法官遴選規則  ( 104 年 07 月 16 日)
第5條
司法院於遴選委員會遴定職務法庭陪席法官前,得定相當期間公開接受各 界推薦有意願之人選,並提供人選之相關資料。

各級法院法官亦得向任職法院自薦登記為職務法庭陪席法官之人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