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法庭法官遴選規則  ( 104 年 07 月 16 日)
第3條
職務法庭陪席法官由司法院法官遴選委員會(以下簡稱遴選委員會)遴定 十二人,每審級各四人,提請司法院院長任命,任期三年;其人數並得視 業務需要增加之。

各法院院長不得為職務法庭之成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