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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法院法官自律實施辦法  ( 101 年 06 月 11 日)
第2條
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應設法官自律委員會(以下簡稱自律會),辦理本院法 官之自律事件,以維護法官優良之品德操守及敬業精神,提升司法形象。

前項所稱本院法官,包括調入辦理審判事務之法官及調至司法院、司法院 司法人員研習所或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辦事之法官。

法官人數不滿十人之法院,得與其他同審級法院合併設立自律會。但法官 人數三人以下者,應由司法院指定其他同審級法院合併設立之。

法官於自律事實之行為終了後轉任司法行政人員、遷調、退休或其他原因 離職者,其自律事件應由行為終了時任職之法院自律會審議。

本辦法對轉任司法行政人員、退休或其他原因離職之法官,於轉任、退休 或離職前之行為適用之。

本辦法所稱法院及院長,包括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及其委員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