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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法院法官自律實施辦法  ( 101 年 06 月 11 日)
第18條
司法院派員視導所屬法院時,得調閱自律會會議之相關卷證。

各級法院自律之實施情形,得作為司法院辦理各級法院團體績效評比之參 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