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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法官遴選委員會檢察官代表票選辦法  ( 101 年 05 月 04 日)
第5條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應依據法務部函送之檢察官代表候選人名冊、各級法 院及其分院檢察署函送之現有檢察官名冊(不包含依法停職人員)製作候 選人、選舉人名冊及選票,交由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公告並選舉之。

調檢察署辦事檢察官應在調辦事檢察署投票;調檢察署以外機關辦事檢察 官,應在原職檢察署投票。前往投票時,均給予公假。

投票時間為投票日當天上午八時起至下午三時止。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 署於投票時間截止後,應即開票計算得票數。開票完成後,應將選票、候 選人及選舉人名冊、剩餘選票均予封存保管至下屆法官遴選委員會檢察官 代表選出時止。

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於開票完成後,應儘速將得票數陳報臺灣高等法 院檢察署統計之,以得票數最高者當選法官遴選委員會檢察官代表,並以 得票數次高者為遞補人員。得票數相同時,由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 指定代表一人公開抽籤決定之。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應將前項開票結果儘速函報法務部對外發布,並由法 務部將法官遴選委員會檢察官代表與遞補人員名單及其學歷、經歷等基本 資料送司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