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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
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應於第一屆法官遴選委員會成立前及每屆法官遴
選委員任期屆滿前,將符合前條資格之檢察官名冊,列冊函送臺灣高等法
院檢察署辦理法官遴選委員會檢察官代表候選人之登記及推薦事宜。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彙整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依前項函送之名冊後,
公告候選人自行登記或由檢察總長、檢察長徵詢署內符合前條資格之檢察
官意願後推薦之期間,受理候選人自行登記或推薦,經審查其資格後,將
自行登記或推薦之候選人名單函報法務部,由部長從中推舉三名檢察官代
表候選人,送請司法院院長從中提名二名檢察官代表候選人,於第一屆法
官遴選委員會組成前及每屆法官遴選委員任期屆滿前函送法務部。
前項登記或受推薦之候選人未達三人時,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應再函請登
記或推薦。經登記為候選人者,不得撤回其候選人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