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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105 年 11 月 09 日)
第3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中央政府分十年編列預算撥入。

二、花蓮縣政府及臺東縣政府編列預算撥入。

三、本基金孳息。

四、人民或團體之捐助。

五、其他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