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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105 年 11 月 09 日)
第2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 ,以行政院為主管機關,並以國家發展委員會為管理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