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特種勤務條例  ( 106 年 01 月 18 日)
第7條
主管機關統合指揮下列各機關(構)、單位,共同執行特種勤務:

一、總統府侍衛室。

二、行政院海岸巡防署。

三、內政部警政署及各級警察機關。

四、國防部憲兵指揮部。

五、法務部調查局。

主管機關為執行特種勤務,得協同前項各款所定機關(構)、單位,編成 特種勤務任務編組,該任務編組並得設下列各編組:

一、侍衛編組。

二、便衣編組。

三、武裝編組。

四、警察編組。

五、其他因特種勤務需要臨時組成之編組。

第一項以外之其他各級政府機關(構)、單位應依主管機關之需要,配合 特種勤務之執行;其應配合之機關(構)、單位及配合事項之辦法,由主 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