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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勤務條例  ( 106 年 01 月 18 日)
第6條
特勤人員除安全維護專業職權行使外,不得從事與職務無關之工作。

主管機關因應勤務場合、客觀環境、交通路線及危安因素所定各項安全維 護措施,應向安全維護對象提出具體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