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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勤務條例  ( 106 年 01 月 18 日)
第5條
特種勤務安全維護之對象如下:

一、總統、副總統與其配偶及一親等直系血親。

二、卸任總統、副總統。

三、總統、副總統候選人及其配偶。

四、總統、副總統當選人與其配偶及一親等直系血親。

五、其他經總統核定之人員。

前項第一款及第四款所稱直系血親,除尊親屬外,應以家屬為限。

前項家屬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安全維護:

一、服役期間。

二、受司(軍)法機關羈押或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在執行中。

三、在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以外之地區。但有危安顧慮時,得經國家安全局 局長核定保護之。

第一項第三款對象安全維護期間,自候選人完成登記日起,至中選會當選 公告日之翌日止。各特種勤務任務編組機關(構)、單位,應依主管機關 需求提供人員,編組協助安全維護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