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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勤務條例  ( 106 年 01 月 18 日)
第16條
各隸屬機關依任務需要,應提供特勤人員及特勤編組人員勤務必要之保險 、防護措施、裝備及服裝。

前項保險之死亡、傷殘等級及其給付金額得比照國軍官兵團體保險作業實 施規定所定之國軍特殊勤務團體意外保險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