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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法  檢察官 ( 100 年 07 月 06 日)
第90條
法務部設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 察署主任檢察官、檢察官之任免,轉任、停止職務、解職、陞遷、考核及 獎懲事項。

前項審議之決議,應報請法務部部長核定後公告之。

第一項委員會之設置及審議規則,由法務部定之。

法務部部長遴任檢察長前,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應提出職缺二倍人選, 由法務部部長圈選之。檢察長之遷調應送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徵詢意見 。

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置委員十七人,由法務部部長指派代表四人、檢察 總長及其指派之代表三人與全體檢察官所選出之代表九人組成之,由法務 部部長指派具法官、檢察官身分之次長為主任委員。

前項選任委員之任期,均為一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全體檢察官代表,以全國為單一選區,以秘密、無記名及單記直接選舉產 生,每一檢察署以一名代表為限。

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之組成方式、審議對象、程序、決議方式及相關事 項之審議規則,由法務部徵詢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後定之。但審議規則 涉及檢察官任免、考績、級俸、陞遷及褒獎之事項者,由行政院會同考試 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