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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法  法官之給與 ( 100 年 07 月 06 日)
第80條
法官之撫卹,適用公務人員撫卹法之規定。

司法院大法官、最高法院院長、最高行政法院院長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 員長,其在職死亡之撫卹,準用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之規定。

司法院秘書長由法官、檢察官轉任者,準用前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