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官法
職務法庭
( 100 年 07 月 06 日)
第70條
司法院大法官之懲戒,得經司法院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 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由司法院移送監察院審查。
監察院審查後認應彈劾者,移送職務法庭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