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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法  職務法庭 ( 100 年 07 月 06 日)
第70條
司法院大法官之懲戒,得經司法院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 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由司法院移送監察院審查。

監察院審查後認應彈劾者,移送職務法庭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