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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法  職務法庭 ( 100 年 07 月 06 日)
第59條
職務法庭審理法官懲戒案件,認為情節重大,有先行停止職務之必要者, 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先行停止被付懲戒法官之職務,並通知所屬法院院 長。

職務法庭為前項裁定前,應予被付懲戒法官陳述意見之機會。

第一項之訴如經駁回,被停職法官得向司法院請求復職,其停止職務期間 及復職後之給俸,準用公務人員俸給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