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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法  職務法庭 ( 100 年 07 月 06 日)
第58條
職務法庭之審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行言詞辯論。

職務法庭審判長於必要時,得命受命法官先行準備程序,闡明起訴之事由 。

受命法官經審判長指定調查證據,以下列情形為限:

一、有在證據所在地調查之必要者。

二、依法應在法院以外之場所調查者。

三、於言詞辯論期日調查,有致證據毀損、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或顯有 其他困難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