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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法  職務法庭 ( 100 年 07 月 06 日)
第53條
法官不服司法院所為撤銷任用資格、免職、停止職務、解職、轉任法官以 外職務或調動等職務處分,應於收受人事令翌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附具 理由向司法院提出異議。

法官認職務監督影響審判獨立時,應於監督行為完成翌日起三十日內,以 書面附具理由向職務監督權人所屬之機關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