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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法  職務法庭 ( 100 年 07 月 06 日)
第48條
職務法庭之審理及裁判,以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為審判長,與法官四 人為陪席法官組成合議庭行之。

前項陪席法官至少一人但不得全部與當事人法官為同一審級;於審理司法 院大法官懲戒案件時,應全部以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法官或公務員懲 戒委員會委員充之。

第一項法官,須具備實任法官十年以上之資歷,由司法院法官遴選委員會 遴定十二人,每審級各四人,提請司法院院長任命,任期三年。其人數並 得視業務需要增加之。

各法院院長不得為職務法庭之成員。

職務法庭之事務分配及代理次序,由全體職務法庭法官決定之。

職務法庭法官遴選規則由司法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