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官法  法官之司法倫理與監督 ( 100 年 07 月 06 日)
第14條
法官於就職時應依法宣誓,其誓詞如下:「余誓以至誠,接受國家任命, 恪遵憲法及法律之規定,秉持超然獨立之精神,公正廉明,勤奮謹慎,執 行法官職務,如違誓言,願受最嚴厲之制裁。謹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