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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法  總則 ( 100 年 07 月 06 日)
第1條
為維護法官依法獨立審判,保障法官之身分,並建立法官評鑑機制,以確 保人民接受公正審判之權利,特制定本法。

法官與國家之關係為法官特別任用關係。

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