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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東地區發展條例  ( 100 年 06 月 29 日)
第5條
縣主管機關應分別或共同依花東地區永續發展策略計畫,擬訂四年一期之 綜合發展實施方案,其內容如下:

一、方案目標及實施範圍。

二、觀光及文化建設。

三、原住民族群生活條件及環境之改善。

四、生態環境保護。

五、基礎建設。

六、產業發展。

七、交通建設。

八、醫療建設。

九、社會福利建設。

十、災害防治。

十一、治安維護。

十二、河川整治。

十三、教育設施。

十四、分年實施計畫及執行分工。

十五、分年財務計畫及經費來源。

十六、其他相關發展事項。

前項綜合發展實施方案,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第一項綜合發展實施方案,應配合花東地區永續發展策略計畫進行必要之 修正,並適時作滾動式檢討;其程序,依前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