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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103 年 06 月 13 日)
第3條
本基金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以下簡稱本院),管理機關為國家發展委員 會。

前項之管理機關應建立責任中心制度,以確保收入及控制成本,發揮財務 管理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