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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103 年 06 月 13 日)
第11條
本基金當選為被投資事業之董(理、監)事或監察人時,應指派對該被投 資事業所營業務具有專門知識或經驗之本基金執行秘書、副執行秘書、研 究員、副研究員或相關機關人員、學者專家擔任之;有關董(理、監)事 、監察人之遴選、管理及考核規定,由本會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