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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103 年 06 月 13 日)
第10條
本基金投資之事業於經營獲利、投資目標達成、經營不善、產業經營環境 變動或其他情事變更,有處理之必要時,本基金投資之股權得全部或一部 出售,其出售所得收入,應歸入本基金循環運用或解繳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