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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閱卷規則  ( 104 年 10 月 30 日)
第21條
聲請人閱卷應在閱卷室為之,不得攜出,並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抄錄卷證,不得使用黑色墨汁或墨水。

二、於卷證不得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污損或作其他記號。

三、裝訂之卷證不得拆散。

四、卷內文件證物閱覽後,仍照原狀存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