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府資政國策顧問遴聘辦法  ( 105 年 11 月 07 日)
第6條
資政、國策顧問受聘期間,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予解聘:

一、有危害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之行為。

二、有重大影響政府聲譽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