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文書使用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作業辦法  ( 106 年 10 月 31 日)
第6條
以電信傳真或電子郵遞設備傳送文書之送方,應於傳送之訴訟文書前添附 首頁,記載傳送文書之名稱、頁數、股別、案號、當事人姓名、傳送者姓 名、住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電話號碼、回傳文書之傳真號碼或電子信 箱帳號及其他法院認為應載明之事項,其格式如附件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