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文書使用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作業辦法  ( 106 年 10 月 31 日)
第1條
本辦法依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九條、第八十三條、第一百五十六條及第一百 七十六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三項、第一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二 項及第三百零五條第八項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