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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行政法院與智慧財產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 103 年 08 月 20 日)
第9條
法官助理由各級行政法院、智慧財產法院依前條規定自行聘用,其聘用名 冊逕行報送銓敘部登記備查,並副知司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