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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行政法院與智慧財產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 103 年 08 月 20 日)
第31條
法官助理請假或有其他差勤,除依規定填寫假單或其他差勤表格外,應報 告法官或庭長(審判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