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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行政法院與智慧財產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 103 年 08 月 20 日)
第21條
各法院院長應視各庭業務需要及法官人數,妥適分配法官助理於各庭,並 視業務狀況隨時調整。但具有專業知識之法官助理,應優先支援該專業所 涉事件之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