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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行政法院與智慧財產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 103 年 08 月 20 日)
第19條
依第十條第二項規定聘期屆滿四年重新聘用之法官助理,仍在同一法院服 務者,得予更換協助之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