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處務規程  專業法庭 ( 103 年 11 月 21 日)
第25條
智慧財產法院於必要時得設專業法庭。

依法令應由智慧財產法院處理之專業案件,得指定專人或專庭處理之。但 事務較簡者,得指定人員兼辦之。

第26條
專業法庭置庭長,綜理全庭行政事務,並置法官、書記官及其他必要人員 。

第27條
第三章之規定於專業法庭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