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處務規程
附則 ( 103 年 11 月 21 日)
第86條
各單位承辦文稿除本規程另有規定外,應逐級核轉送陳院長核定。但一般 例行文稿,得依其性質逐級授權決定。
前項授權由分層負責明細表定之。
智慧財產法院應訂定分層負責明細表,並陳報司法院核定。
智慧財產法院得自行訂定辦事要點,並陳報司法院備查。
第87條
本規程自本法施行之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