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處務規程  提存所 ( 103 年 11 月 21 日)
第55條
提存事件之准許或其他有關提存之處分,應由提存所主任或兼辦之司法事 務官決定之。

提存所之佐理員及其他人員,依主任或兼辦之司法事務官之命辦理提存事 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