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副總統待遇支給條例  ( 97 年 05 月 28 日)
第1條
總統、副總統之待遇,依本條例規定行之。

第2條
本條例所用名詞意義如下:

一、月俸:指本條例規定依法應領取之基本給與。

二、政務加給:指月俸以外,因所任職務之職責程度,另加之給與。

第3條
總統、副總統之待遇,分為月俸、政務加給,均以月計之。

第4條
總統、副總統之月俸,按下列標準支給:

一、總統之月俸,按二、七○○點計給。

二、副總統之月俸,按二、○○○點計給。

前項各款月俸點數折算俸額,由行政院定之。

第5條
總統、副總統之政務加給數額,由行政院定之。

第6條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