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副總統待遇支給條例  ( 97 年 05 月 28 日)
第4條
總統、副總統之月俸,按下列標準支給:

一、總統之月俸,按二、七○○點計給。

二、副總統之月俸,按二、○○○點計給。

前項各款月俸點數折算俸額,由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