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任公設辯護人晉敘至簡任第十二職等審查辦法  ( 103 年 08 月 13 日)
第7條
受審查之實任公設辯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晉敘:

一、最近五年內考績曾列丙等。

二、曾受撤職、休職之懲戒處分。

三、最近五年內曾受降級、減俸、記過、申誡之懲戒處分。

四、最近五年內平時考核獎懲依法抵銷後,累積達申誡三次或記過一次以 上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