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任公設辯護人晉敘至簡任第十二職等審查辦法  ( 103 年 08 月 13 日)
第2條
司法院設實任公設辯護人晉敘審查委員會(下稱晉敘審查委員會),掌理 法院組織法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三十七條第二項、少年及家事法 院組織法第十一條第二項、第三項、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十二條第二項 及公設辯護人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三項所定審查事宜。

晉敘審查委員會由司法院秘書長、副秘書長、相關業務廳廳長、人事處處 長、受審查實任公設辯護人現任職法院之轄區高等法院或分院院長、現任 職法院與上級審法院法官代表各一人、實任公設辯護人代表三人及銓敘部 代表二人為委員,並以司法院秘書長或其指定之人為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