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任公設辯護人晉敘至簡任第十二職等審查辦法  ( 103 年 08 月 13 日)
第1條
本辦法依法院組織法第十七條第五項、第三十七條第四項、少年及家事法 院組織法第十一條第五項、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十二條第四項及公設辯 護人條例第十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