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法官甄試審查暨職前研習辦法  附則 ( 97 年 04 月 25 日)
第15條
本辦法之甄試審查幕僚作業,由司法院主管業務廳辦理,並得應業務需要 另訂相關作業規定。

第16條
本辦法未規定之事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

第17條
本辦法自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施行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