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法官甄試審查暨職前研習辦法
甄試審查方式及程序
( 97 年 04 月 25 日)
第7條
甄試方式,採筆試及口試。筆試平均分數未達六十分者,不得參加口試。
筆試科目為書類製作、行政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專利法四科。
甄試成績之計算,筆試成績占百分之九十,口試成績占百分之十,合併計 算考試總成績後,擇優錄取。
前項筆試成績之計算,為行政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專利法各占百分之三 十、書類製作占百分之十。
口試成績不滿六十分者,不予錄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