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法官甄試審查暨職前研習辦法  甄試審查方式及程序 ( 97 年 04 月 25 日)
第4條
申請甄試審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審查委員會應為甄試審查不合格決 議:

一、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各款所列情事之一者。

二、曾受公務員懲戒法懲戒處分者。

三、最近十年內曾依律師法受除名或停止執行職務之懲戒處分,或最近二 年曾依律師法受申誡或警告處分者。

四、為人關說訴訟案件者。

五、品德不佳者。

六、不當社交或言行不檢者。

七、敬業精神不足者。

八、有其他不適宜轉任法官之情形者。

司法院對申請甄試審查人員,得函請申請人曾任職機關、學校或登錄地區 之律師公會提供相關資料或表示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