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
司法院設智慧財產法院法官甄試審查委員會,置委員十九人,其中一人為
主任委員,由副院長兼任,餘指派秘書長、副秘書長、各廳廳長、人事處
處長、臺灣高等法院院長、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院長、智慧財產法院院長及
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智慧財產法院法官代表各一人兼任外,另由司
法院遴聘行政院代表、考試院代表、學者、專家各一人兼任之,辦理甄試
審查事項。
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司法院院長指定其他委員一人代行其職務。
審查委員會之決議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本委員會開會時,委員須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
指派委員以外委員,逐案遴聘,其出席費並依相關規定支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