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法官甄試審查暨職前研習辦法  甄試審查方式及程序 ( 97 年 04 月 25 日)
第2條
本辦法所稱申請甄試審查人員,係指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十三條第一項 第三款至第六款規定之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