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  ( 103 年 07 月 21 日)
第8條
第一審法院就檢察官起訴犯罪事實變更法條為應適用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 第三條第二款規定之刑事案件裁判,當事人不服該裁判而上訴或抗告時, 第一審法院應將其上訴或抗告之刑事案件送交智慧財產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