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  ( 103 年 07 月 21 日)
第41條
關於同一基礎事實之智慧財產權民事或刑事訴訟之上訴、抗告案件,以及 行政訴訟事件,同時或先後繫屬於智慧財產法院時,得分由相同之獨任或 受命法官辦理。前案已終結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