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  ( 103 年 07 月 21 日)
第38條
法院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前,除聲請人主張有不能於處分前通知相對人陳 述之特殊情事,並提出確實之證據,經法院認為適當者外,應令相對人有 陳述意見之機會。

定暫時狀態處分之方法,由法院酌量情形定之,不受聲請人聲請之拘束。

但其方法應以執行可能者為限,不得悖離處分之目的而逾越其必要之程度 。